沒有 【段考】國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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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4), C(12), D(93), E(0) #453697

詳解 (共 2 筆)

#931477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年滿20歲以上之國民,未受褫奪公權、禁治產宣告,並在該選舉區設籍滿四個月者,均可行使選舉權。 


年滿23歲以上,可參選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乙)
年滿26歲以上,可參選鄉鎮市長。 (丙)
年滿30歲以上,可參選縣市長。 (甲)
年滿35歲以上,可參選直轄市長。 
年滿40歲以上,可參選總統、副總統(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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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797
九十六年前的舊法是35歲
 直轄市長
、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鄉(鎮、市)長須年滿2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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