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二公民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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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 C(0), D(0), E(0) #1499734
統計: A(51), B(2), C(0), D(0), E(0) #1499734
詳解 (共 1 筆)
#3756354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事訴訟法§466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看裁判書末尾之記載,可知能否上訴(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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