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二公民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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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3), D(1), E(0) #1503241

詳解 (共 1 筆)

#3075732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第50條 <----- 選項 (A)、(B)

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前項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第51條 <----- 選項 (C)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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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關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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