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二社會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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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0), C(6), D(3), E(0) #1495645
統計: A(14), B(0), C(6), D(3), E(0) #1495645
詳解 (共 2 筆)
#3793406
(甲)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
(乙)保護管束:少年保護官
(丙)訓誡:少年法院法官
(丁)安置輔導:少年法院交付適當處所機構
(戊)感化教育:少年法院交付適當處所機構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0 條 (訓誡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
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前項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乙)保護管束:少年保護官
(丙)訓誡:少年法院法官
(丁)安置輔導:少年法院交付適當處所機構
(戊)感化教育:少年法院交付適當處所機構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0 條 (訓誡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
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前項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1 條 (保護管束之執行)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保護管束,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52 條 (感化教育之執行)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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