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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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 C(0), D(7), E(5) #444680
統計: A(9), B(5), C(0), D(7), E(5) #444680
詳解 (共 6 筆)
#962618
大法官釋字382解釋理由書
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P.S:這邊講的內容並沒有分大學或是大學以下之國、高中(職),但下面的釋字684號將使大學生不受限於釋字382號。
大法官釋字684解釋理由書
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選項中,國、高中(職)生只有A選項遭到了退學或相類似之嚴重影響受教權之處分,至於D選項是因為釋字684號給大學生的權利,Jenny Yeh同學問的「B為什麼不能?」是因為:1.他不是大學生、2.被記過兩支並未影響其受教權,因為並沒提到他因此而遭強制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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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045
謝謝 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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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474
為什麼B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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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618
釋字784: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所以現在答案似乎得改成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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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789
龍凌同學:其實不用看到解釋理由書這麼細的地步啦~解釋文就已經說明一切了~
#382怎麼會「沒有分大學或是大學以下之國、高中(職)」呢?解釋文開頭不就已經指明是「各級學校」了嗎?意思就是適用所有類型、等級的學校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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