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一歷史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統計: A(0), B(5), C(1), D(3), E(0) #1261771
詳解 (共 1 筆)
(A)三段警備制
1896年10月,乃木希典繼任為台灣第三任總督,當時總督府出現了警察與憲兵系統的矛盾,憲兵與警察職權重疊混淆,因此乃木於任內提出三段警備制的改革,將台灣各區域分成三種:
1. 一等地危險地區:即所謂的「山澤」地區,治安最不穩定的山間地帶,由憲兵及軍隊共同防守。
2. 二等地不穩定地區:抵抗較少的中間地帶由憲兵及警察共同防守。
3. 三等地安全地區:指治安較安定的村落和城市,由警察負責這一區的治安。
(B)匪徒刑罰令
「匪徒刑罰令」公布
鎮壓抗日軍的律令
日閥以律令第 24 號於 1898 年今日,發布「匪徒刑罰令」,規定不論其目的為何,凡結合多數人以暴行或脅迫手段以達其目的
者,皆視之為匪徒,按左列各款定罪:
一、首魁及教唆者處死刑。
二、參與謀議或任指揮者處死刑。
三、附和隨從或服雜役等處有期徒刑或重懲役。
「匪徒刑罰令」全文共 7 條,兒玉總督根據「六三法」下達此「令」,無疑是想以「匪徒」之罪來加諸於「抗日軍」身上,以
「蕩平」台灣的「叛亂」。
(C)保甲條例
1898年總督府頒布「保甲條例」,定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設保正與甲長,他們不但要協助政務推展,還要共同承擔保甲成
員的刑責。除了「連坐」的監控外,總督府還組織「壯丁團」,從保甲內徵調男子協助治安或救災,成為警察的輔助機關。不過
上述種種工作都是沒有薪水領的,總督府因此省下大筆行政開銷。
(D)懲治盜匪條例
懲治盜匪條例,是民國三十三年中日戰爭時代的產物,乃特別的治安刑法。條文中許多用語,如「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結合大幫強劫者」等,看起來像水滸傳情節的文字。同時,諸如此等情節的「罪行」,均屬唯一死刑之罪,如今時空環境丕
變,此種「治亂世,用重典」的時代產物,更與所謂「人權立國」理念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