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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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0), C(1), D(3), E(0) #1190736

詳解 (共 1 筆)

#1545249

少年事件處理法

§3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71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之情形,不得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少年刑事案件,於少年法院調查中之收容,視為謂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四十六條折抵刑期之規定。

§72 少年被告於偵查審判時,應與其他被告隔離。但一般刑事案件分別審理顯有困難或認有對質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73 審判不得公開之。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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