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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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163), D(1), E(0) #972498
統計: A(1), B(0), C(163), D(1), E(0) #972498
詳解 (共 1 筆)
#1341197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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