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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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 C(5), D(5), E(0) #1173068
統計: A(21), B(4), C(5), D(5), E(0) #1173068
詳解 (共 1 筆)
#2363354
憲增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15*2/3=10),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10*2/3≒7),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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