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三公民下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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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29), C(4), D(1), E(0) #871704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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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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