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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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 C(2), D(5), E(0) #1175671

詳解 (共 1 筆)

#142750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各級法院法官均得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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