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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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1), D(4), E(0) #1177765

詳解 (共 1 筆)

#4753353

  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再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再有人事同意權。

  民國89年4月25日修憲,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權限限縮,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憲法機關人事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轉至立法院。自此,依憲法規定立法院擁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任命的同意權。

 

歷次修憲,是國民大會的人事同意權被轉移 

 

 來源:https://aam.ly.gov.tw/P000011_02.do/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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