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高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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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 C(0), D(0), E(0) #445109

詳解 (共 2 筆)

#4011017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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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釋字第 371 號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七十八條又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則明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是解釋法律牴觸憲法而宣告其為無效,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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