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債務人設定普通抵押權之第三人,若抵押物被債權人拍賣,而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下列關於 該第三人是否仍然負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就不足部分,必須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B)第三人就不足部分,必須負保證責任
(C)第三人就不足部分,必須負比例責任
(D)第三人就不足部分,不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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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40), C(32), D(683), E(0) #221779
統計: A(187), B(40), C(32), D(683), E(0) #221779
詳解 (共 4 筆)
#714775
| 第八百七十九條 (修正) | ||||
| 條文 |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不知道是不是這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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