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原住民取得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依照「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規定, 其土地使用應在何時之前?
(A) 80 年 1 月 1 日
(B) 87 年 7 月 1 日
(C) 77 年 2 月 1 日
(D) 8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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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76), C(397), D(16), E(0) #36146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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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

三、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
  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
  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
  地。
   前項申請劃編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土地不
  得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
        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劃編原住民保留
        地者、已奉核定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
        限。
 (二)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
    之土地。
   第一項土地使用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斷者,亦得劃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
 (一)經公產管理機關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排除使用。
 (二)因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等因素,致使用中斷。
 (三)經公產管理機關排除占有,現況有地上物或居住之
    設施。
 (四)因土地使用人之糾紛而有中斷情形,經釐清糾紛。
 (五)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後經公產管理機關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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