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應由何人決定:
(A)由父決定
(B)由母決定
(C)由親屬會議決定
(D)得請求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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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 C(265), D(1504), E(0) #329083

詳解 (共 3 筆)

#746259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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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60
第 1055 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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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801
民法第1089條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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