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於認領子女之訴起訴後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者,應由何人承受:
(A)親屬會議
(B)法院指定
(C)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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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206), C(169), D(901), E(0) #424445
統計: A(269), B(206), C(169), D(901), E(0) #424445
詳解 (共 6 筆)
#699856
所以
起訴後死亡由檢察官承擔訴訟
起訴前由社福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然後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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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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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854
....§590-1已經刪除了,現在人事跟非訟事件要用家事事件法喔
依家事事件法,生父於認領子女之訴起訴後(= 判決確定前)死亡,無繼承人繼承訴訟者,應由檢察官承受訴訟
另外,生父在認領子女之訴提起前死亡且無繼承人者,才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立法/修正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 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 | 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 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 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無繼承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 |
| 民法第 1067 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以上為個人不成熟的理解,如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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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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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023
(A)親屬會議(X)
(B)法院指定(X)
(C)社會福利主管機關(X)
(D)檢察官(O)
家事事件法 第 66 條 (認領之訴)
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B)法院指定(X)
(C)社會福利主管機關(X)
(D)檢察官(O)
家事事件法 第 66 條 (認領之訴)
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
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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