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乃同寢室之大學研究所同學,因撰寫論文需要,遂由甲出資八成,乙出資二成,合購一電腦,該電腦所有權
係由:
1.
(A)甲乙分別共有
(B)甲乙公同共有
(C)甲乙區分所有
(D)甲乙按比例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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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 B(331), C(20), D(39), E(0) #221782
統計: A(458), B(331), C(20), D(39), E(0) #221782
詳解 (共 1 筆)
#797163
1.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第1項)。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所謂「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之比例。
2. 公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827條)。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應有部分。所謂「公同關係」,是指二人以上,因共同的目的而結合所成立,足以構成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公同關係形成之原因如下: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例如: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3.區分所有: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簡單說,就是指大廈中每ㄧ個戶之所有權,例如XX路23號1樓、2樓等均為一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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