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駕車均與有過失而互相碰撞,乙當場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繼承人丙得繼承乙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
(B)為乙支出殯葬費之丙,僅得依無因管理向甲請求償還費用
(C)如丙為依法受乙扶養者,甲應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之父丁對甲請求賠償慰撫金時,甲不得主張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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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72), C(650), D(33), E(0) #221503
統計: A(126), B(72), C(650), D(33), E(0) #221503
詳解 (共 9 筆)
#528332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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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43
(A) 第195條: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B) 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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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206
A 195第2項。 不得繼承
B 192第1項。
C 192第2項
D 217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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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46
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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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779
依據194係指[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而對照1138之規定係分為4個順序。所以(a)不夠正確啊。假若(a)選項改為乙之"父母、子女、配偶"得繼承乙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這樣才正確。 (有錯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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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580
請問a選向為何不是適用194侵害生命權???
題目不是有說當場死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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