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父與乙之母為養兄妹,甲乙結婚,則其婚姻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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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220), C(3), D(4), E(0) #218977

詳解 (共 6 筆)

#3295731
民法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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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28


 

 題目之甲乙為民法第983條第1項不得結婚之第2款但書情形,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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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179
甲乙旁系血親四親等 因收養而成立且輩分相...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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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255
回樓上的,父母不可以收養自己的小孩(因為是已構成禁止收養親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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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30
答這題真要有智慧誒,如果這對被收養的養兄妹是同父母所生呢,然後又一起被收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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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80

有没有人知道此題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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