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西瓜園,遭乙飼養的黃金獵犬侵入,一部分西瓜因此而毀損,乙欲進入西瓜園取回該犬。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得允許乙取回該犬,但未受賠償前得留置之
(C)甲得允許乙取回該犬,但乙須先簽保證書
(B)乙須先賠償損害,否則甲得不允許其進入
(D)甲得不允許乙進入,且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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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6), B(46), C(49), D(218), E(0) #220479

詳解 (共 2 筆)

#506092
第 791 條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 其物品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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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01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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