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電話告訴乙,願以新臺幣1 萬元之價格出售其手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表示為要約
(B)甲係以對話方式為意思表示
(C)甲之表示為要約的引誘
(D)乙如於電話中表示不願意購買者,甲之表示即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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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53), C(1678), D(70), E(0) #750377

詳解 (共 3 筆)

#1339768
通常在區別意思傳達的內容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有幾項判斷標準: 

(一) 依表示行為的內容來區別 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已經具體表示契約的交易內容,使相對人可明白的據以為承 諾時,其性質屬於要約。反之,如果意思表示並不具體表示要約的內容,則視為 要約之引誘。例如路邊的小販叫賣的行為,即屬要約之引誘。

 (二) 依意思表示是否注重相對人的特性來區別 意思表示之內容,如果不注重相對人之特性者,例如:相對人的經濟能力、背景、 學歷等…其性質通常屬於要約,只要相對人一為承諾之表示,契約立即成立,例 如:自動販賣機的設置就是一種情況。反之,意思表示之內容若重視相對人的信 用或資力等特性以評估是否締結契約者,其性質通常為要約之引誘,例如:徵才 廣告的張貼。 

(三) 依行為地的習慣或當事人間歷來的交易關係來區別 一般情形,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也會依當地交易習慣和當事人間的歷來交易情形 有所區別。例如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應買人所做的投標意思表示即視為要約,而 拍賣公告則為是要約之引誘,兩則情形略有不同,概念上應作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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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899
( 154)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156)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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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504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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