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債台高築,為圖脫產,逃避債權人對其財產之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訂定買賣契約,將其房屋出售與乙,並即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撤銷該房屋買賣契約
(B)乙已因登記而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C)甲的債權人可對該房屋聲請強制執行
(D)如乙將該房屋轉售給知情的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即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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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0), C(136), D(19), E(0) #326096

詳解 (共 3 筆)

#721975

依第 87 條,甲就其房屋與乙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意思表示皆為無效。

因此該房屋仍屬甲所有,故,當乙將該房屋轉售給知情的丙,該行為係屬無權處分,

因此依第118條為效力未定,而丙為惡意故亦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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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96
A.通謀虛偽鎖定之契約自始無效~所以沒有撤銷的問題
B.由於甲乙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以即使辦好所有權登記,乙也非所有權人(嗎??????)
C.正確
D.根據第87條第一項,不可對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但因為丙知情,所以丙非善意第三人,所以丙也沒有取得所有權

我發現常常考這樣的題目...
     買賣契約+移轉登記
甲                  →              乙
虛偽通謀的意思表示所作成的契約無效,所以債權行為一定無效..買賣契約無效
其實我一直想著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就取得所有權了所以物權行為我一直覺得是有效的@@
是哪裡想錯嗎@@??
請問大大可以導正我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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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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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021
故第三人若是善意,可以以善意受讓對標的物...
(共 1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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