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李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李記帳士為甲公司記帳及報稅,李記帳士代理甲公司向臺中市國稅局報繳本期營業稅,因李記帳士的疏忽導致漏報銷售額,致甲公司被國稅局處以罰鍰,依記帳士法與職業道德規範,李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甲公司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並未違反相關法規規定,不予處理
(B)李記帳士應負賠償責任,以保障委任人及其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C)由臺中市國稅局對李記帳士,課以行為罰
(D)由臺中市記帳士公會予以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1296), C(23), D(35), E(0) #369977
統計: A(17), B(1296), C(23), D(35), E(0) #369977
詳解 (共 1 筆)
#4432681
第 18 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
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