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承租一間房子,甲之同居兒子丙持刀割破乙置於該屋內之沙發,且該屋之門窗被鄰居丁無故打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沙發係丙所割破,乙對甲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且乙只得向丙個人請求損害賠償
(B)門窗雖係被鄰居丁打破,但因該屋為甲使用中,故乙得請求甲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沙發雖係丙所割破,乙仍得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以沙發被割破為由,而行使契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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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8), C(551), D(3), E(0) #22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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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04


第四百三十三條   (對於第三人行為之責任 )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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