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與乙妻育有一獨子A。某日,A因故將甲殺死,並因而受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對甲喪失繼承權
(B)A僅對乙喪失繼承權
(C)A對甲與乙均喪失繼承權
(D)A對甲與乙均未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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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 C(210), D(13), E(0) #227248

詳解 (共 2 筆)

#296189

對甲為被繼承人而言,A之殺甲行為係屬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A對甲喪失繼承權;
在乙為被繼承人之場合,甲、A同為繼承人,故A之殺甲行為係屬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對乙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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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026

民法

第1145條

Ⅰ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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