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A)分別共有
(B)公同共有
(C)區分所有
(D)單獨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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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3), B(281), C(76), D(52), E(0) #156130

詳解 (共 4 筆)

#202046

自己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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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438
第 817 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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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405

(B)公同共有人: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如合夥(民法668條)、遺產之繼承(民法1151條)、夫妻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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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235
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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