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電腦借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電腦賣與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則:
(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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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 B(63), C(241), D(29), E(0) #155775
統計: A(651), B(63), C(241), D(29), E(0) #155775
詳解 (共 9 筆)
#534760
乙將電腦賣給丙:
(一)買賣契約有效,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二)移轉電腦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三)但,因為丙係善意,故可以依民法801、948善意受讓規定,取得電腦所有權。
(一)買賣契約有效,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二)移轉電腦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三)但,因為丙係善意,故可以依民法801、948善意受讓規定,取得電腦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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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300
(C)選項應該不是如樓上各位所解釋的那樣吧
我講一下我的想法唷,
(C)選項應改成無權處分(依題示)的情況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而不是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原來C選項的意思那個善意第三人不是變成了甲了!!
因為甲不知自己的電腦被賣掉了!!
所以根本是文字在擾亂各位阿~~~
PS.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不能因為某些情況使善意第三人吃虧,所以要由善意第三人說了算。
請各位再把(C)選項套進去解釋就知道我上面說的是什麼意思了。
因為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別的法條的用字,在這個法條如果要轉換成這樣的文字需要做一些邏輯上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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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22
整理筆配
第948條(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大過失不知(善意)可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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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0
民948 :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善意受讓的條件: 受讓人為善意且無過失。所以(C)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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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924
(A)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修改
(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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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394
謝謝樓上
原來選項C善意第三人不是指丙,而是指甲(本人),丙應為善意受讓人。
若甲不知情,丙仍可主張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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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5857
承3F
善意第三人有下列數種情況來討論:
1. 善意第三人無重大過失未發現電腦是甲的。
甲在電腦上面的名字刻得小小的,一般人不易辨識。
2. 善意第三人有重大過失未發現電腦是甲的。
例如電腦上刻了甲的名字在上面,刻在很明顯的地方,名字也刻得很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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