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電腦借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電腦賣與不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則:
(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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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 B(63), C(241), D(29), E(0) #155775

詳解 (共 9 筆)

#534760
乙將電腦賣給丙:
(一)買賣契約有效,因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二)移轉電腦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三)但,因為丙係善意,故可以依民法801、948善意受讓規定,取得電腦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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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300
(C)選項應該不是如樓上各位所解釋的那樣吧
我講一下我的想法唷,
(C)選項應改成無權處分(依題示)的情況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而不是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原來C選項的意思那個善意第三人不是變成了甲了!!
因為甲不知自己的電腦被賣掉了!!
所以根本是文字在擾亂各位阿~~~
PS.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不能因為某些情況使善意第三人吃虧,所以要由善意第三人說了算。
請各位再把(C)選項套進去解釋就知道我上面說的是什麼意思了。
因為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別的法條的用字,在這個法條如果要轉換成這樣的文字需要做一些邏輯上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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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22

整理筆配

948條(善意受讓)

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重大過失不知(善意)可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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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80

民948 :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善意受讓的條件: 受讓人為
善意且無過失。所以(C)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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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905
請問依題目的這個狀況,甲可以主張向丙支付...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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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897
原本題目:甲將電腦借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
(共 2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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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924

(A)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修改

(A)丙取得該電腦所有權 
(B)甲得撤銷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 
(C)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該電腦所有權的移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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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394
謝謝樓上
原來選項C善意第三人不是指丙,而是指甲(本人),丙應為善意受讓人。
若甲不知情,丙仍可主張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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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5857


承3F

善意第三人有下列數種情況來討論:


1. 善意第三人無重大過失未發現電腦是甲的。

甲在電腦上面的名字刻得小小的,一般人不易辨識。


2. 善意第三人有重大過失未發現電腦是甲的。

例如電腦上刻了甲的名字在上面,刻在很明顯的地方,名字也刻得很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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