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乙家中油漆工程,約定若甲完工遲延,每日支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約金,若未表示其性質時,則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B)違約金,若未表示其性質時,則屬於損害賠償最低額預定性違約金
(C)違約金,若未表示其性質時,則屬於懲罰性違約金
(D)若乙所受之損害低於違約金之金額,甲得主張減少違約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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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102), C(266), D(77), E(0) #750389

詳解 (共 3 筆)

#1064387
民 250 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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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476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

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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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550
第250 條 (約定違約金之性質)I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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