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商品製造商人,將商品買給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損害,請問:
(A)甲無論如何要負賠償貴責任
(B)丙只能向乙請求賠償
(C)丙只能自認倒楣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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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8), C(1), D(222), E(31) #1320452
統計: A(83), B(28), C(1), D(222), E(31) #1320452
詳解 (共 2 筆)
#2942519
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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