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日突然察覺其鄰居乙之屋內有濃厚的瓦斯味,甲為救人起見,立即持磚塊將乙屋之窗戶打破讓新鮮空氣流入,甲之行為:
(A)仍構成毀損罪,但應減輕其刑
(B)可依刑法「正當防衛」之規定阻卻違法
(C)可依刑法「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
(D)可依刑法「業務上正當行為」之規定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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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384), C(9820), D(139), E(0) #148344

詳解 (共 4 筆)

#439716
刑§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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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410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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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628
命、體、由、財→聲聲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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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485
民 第 150 條I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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