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後,其土地由子乙、丙、丁三人繼承,並辦理繼承登記為每人三分之一,該土地所有權歸屬之型態為:
(A)公同共有
(B)分別共有
(C)區分所有
(D)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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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77), C(8), D(3), E(0) #247672

詳解 (共 2 筆)

#2140739
依民法§1151繼承得來的土地本是公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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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859

繼承土地應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公有,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9年台上字第1166號要旨: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至於土地之繼承登記,依照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原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又依最近修正而於六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繼承之土地原則上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之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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