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對乙之負債,甲、乙間約定屆期未清償債務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其約定之效力如何?
(A)未經登記,不生效力
(B)未經登記,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未經登記,僅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D)未經登記,僅生相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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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83), C(4), D(90), E(0) #455927
統計: A(87), B(83), C(4), D(90), E(0) #455927
詳解 (共 2 筆)
#725690
第873-1條 (流抵契約)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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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668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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