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10 萬元之支票給丙,丙不慎遺失。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丙既已喪失對支票之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B)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C)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再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D)‚ƒ „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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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127), C(167), D(557), E(0) #560752

詳解 (共 3 筆)

#904017

當支票遺失或被竊時,正確的權利保全順序為:1.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2.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3.聲請除權判決4.聲請人即可依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

而選項D當中,丙只進行到第二項的聲請公示催告,還沒有經過法院的除權判決,所以依規不能對甲提起清償票款訴訟;必須等法院除權判決後,遺失的票據才算真得無效!才能向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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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152
謝謝你的解釋我了解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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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927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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