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之監護人。該遺囑指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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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26), C(10), D(25), E(0) #220306

詳解 (共 4 筆)

#321408
需先符合1091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題示,丁之母丙仍健在,故不成立護置監護人之條件,自無1093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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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958
民法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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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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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55
???請問依據法條1093~是指例如父死,母也患重病,母才可以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嗎???("最後"的意思是?)

 1093:"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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