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醉開車撞及乙車,致乙受傷,但乙自己也有闖紅燈。若乙向甲請求賠償時,下列何者為甲得對乙之主張?
(A)先訴抗辯權
(B)不當得利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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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6), C(59), D(2129), E(0) #221153

詳解 (共 2 筆)

#744674

《與有過失=也有過失,是說被害人也有過失,所以只能得到部份賠償,甚至一毛也拿不到,但並非所有過失都叫與有過失。》

參照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條文: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事實上紅字的部分,必須把它詳細拆解,才能抓到重點,否則容易過目即忘,茲拆解如下:

◎必須是重大之損害才算數

◎必須是債務人來不及知道的情形

◎必須是被害人明知而不預先敦促債務人注意的情形

◎必須是被害人明知卻怠於避免損害的情形

◎必須是被害人明知卻怠於減少損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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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22
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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