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在民法上之意義為何?
(A)居間
(B)行紀
(C)消費借貸
(D)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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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19), D(752), E(0) #231465
統計: A(4), B(4), C(19), D(752), E(0) #231465
詳解 (共 5 筆)
#4438590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
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
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
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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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896
居間,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即為民間所稱之仲介。
行紀,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 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隱名居間,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 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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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878
消費借貸和使用借貸最大的不一樣在於,使用借貸是將原來本借來的那個物品再還給對方;而消費借貸是將借來的東西「用光了」,還給對方另一個和借來的東西一樣的東西。(例:跟銀行借錢、借黃金還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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