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之行使,必須考量法律關係之判斷與交易安全、人倫關係、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與使用等等,此項考量主要乃係基於:
(A)公共利益
(B)兩造平等
(C)社會秩序
(D)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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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7), B(388), C(179), D(35), E(0) #424444

詳解 (共 3 筆)

#2373032

大法官釋字第 591 號

 ……人民既為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於程序上亦應居於主體地位,俾其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於無礙公益之一定範圍內,得以合意選擇循訴訟或其他法定之非訴訟程序處理爭議。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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