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以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地方制度法」賦予行政院、中央各主管機關、縣政府那一項權力,來監督下級政府的消極不作為?
(A)代議決權
(B)停職免職權
(C)代行處理權
(D)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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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9), C(1543), D(18), E(0) #156516
統計: A(35), B(19), C(1543), D(18), E(0) #156516
詳解 (共 2 筆)
#939419
第76條(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3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4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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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49
地制法 第76條 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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