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依其職權所處理之事項中,何者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A)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B)議決直轄市臨時稅課
(C)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D)接受人民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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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632), C(221), D(60), E(0) #497251
統計: A(108), B(632), C(221), D(60), E(0) #497251
詳解 (共 5 筆)
#1454698
可以想想其中緣由
決算案→決算都執行完畢,不會有窒礙難行的問題。
市議員、人民提案→通常都天方夜譚,實際上無法執行,人民之請願通常還會牴觸法令,就算議會議決之,行政機關也不用送請覆議,行政機關只要敘明理由函復議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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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62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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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50
地制法第39條(覆議):直轄市政府對第35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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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44
法條不熟很難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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