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可以兼任下列何種職務,並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的規定:
(A)公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
(B)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C)公務人員
(D)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兼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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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18), C(6), D(27), E(0) #452661
統計: A(373), B(18), C(6), D(27), E(0) #452661
詳解 (共 2 筆)
#734766
1.其他公務員
2.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3.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4.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地方制度法 § 53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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