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相關事宜.主管機關為: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B)衛生主管機關
(C)戶政主管機關
(D)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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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9), B(378), C(58), D(354), E(0) #357505
統計: A(2079), B(378), C(58), D(354), E(0) #357505
詳解 (共 1 筆)
#617123
| 第 25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 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 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 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 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 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 之機構、團體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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