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兒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人收養人,但其下列何者之出養,不在此限:
(A)旁系血親在五等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六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B))旁系血親在六等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C))旁系血親在七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D))旁系姻親在六等親以內,輩分相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5), B(853), C(160), D(84), E(0) #357507

詳解 (共 3 筆)

#62196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12
0
#956279
題目寫錯了: 應是   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3
0
#484238

完全看不懂這題的意思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