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稱之為:
(A)誤信管理
(B)不法管理
(C)適法的無因管理
(D)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 B(598), C(188), D(306), E(0) #348217
統計: A(10), B(598), C(188), D(306), E(0) #348217
詳解 (共 3 筆)
#640837
(一)無因管理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民法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舉例:B男時常不在家。某日,A男發現B男家中遭竊,小偷正在B男家中翻箱倒櫃,此時,A男先行報警並加以阻止,雖A、B二男互相管理房屋之義務,是為了B男的正面利益,A男的行為是為了幫助他,即為無因管理。
(二)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包括三種情形:(1)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且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但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民法第177條第一項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舉例:甲見鄰居乙宅屋頂破損,故在颱風天前夕,自行幫乙修補屋頂,支出費用若干,惟乙本欲拆屋重建。
(三)不法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77條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舉例:甲明知時值40萬賓士為乙所有,仍加以鈑金,費用支出6萬元,後以60萬元出售給丙。
49
0
#1308467
三)不法管理
舉例:甲明知時值40萬賓士為乙所有,仍加以鈑金,費用支出6萬元,後以60萬元出售給丙。
5
2
#514049
請問有人可幫忙解釋不法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理、無因管理 的差別?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