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何機關解決?
(A)內政部
(B)行政院
(C)立法院
(D)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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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0), B(136), C(35), D(20), E(0) #149483

詳解 (共 5 筆)

#640150
以顏色對應所需報請上級機關...

地制法§38:   另參§76  ↓   (代行處理)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地制法§76:    縣(市)請多注意,有些情況是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以下條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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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926
第38條(應執行議決及執行不當之處理)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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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9

直轄市政府~~行政院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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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992
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那請問各位大大,在怎麼樣的情況下才會報請行政院或縣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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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800
地方制度法 § 38 →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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