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置議長一人,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12 個月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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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38), C(6), D(1692), E(1) #156550
統計: A(44), B(138), C(6), D(1692), E(1) #156550
詳解 (共 5 筆)
#209467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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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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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31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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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336
地方制度法第44條,改成"記名"投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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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927
地方制度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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