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應如何處理?
(A)停止縣長職務
(B)解除縣長職務
(C)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代行處理
(D)送監察院調查糾正、糾舉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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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 C(1020), D(55), E(0) #154714

詳解 (共 1 筆)

#140628
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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