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臨時會之召開,每次不得超過5 日,每年最多不能超過幾次?
(A) A4 次
(B) B6 次
(C) C8 次
(D) D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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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222), C(122), D(34), E(0) #156469
統計: A(87), B(1222), C(122), D(34), E(0) #156469
詳解 (共 7 筆)
#909105
直臨十、八;縣臨五、六;鄉臨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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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87
縣議會臨時會之召開,每次不得超過5 日,每年最多不能超過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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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266
地方制度法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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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898
幾日幾次的,好難記><,有人有好方法記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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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570
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
,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
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延長之會期,
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
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
會在內,
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
縣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
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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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22
這個真的很難記 背完年啊月的 日的就不知道忘到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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