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之定期會,其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多少?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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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21), C(475), D(10), E(0) #154720

詳解 (共 7 筆)

#119255

第 21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 關事項,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審查議案。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設小組進 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縣 (市) 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 五分之一;鄉 (鎮、市) 民代表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事日程,應分別 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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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7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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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989

直轄市 縣市應設"程序委員會"

鄉鎮市設立小組   核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

市議會質詢日期不得超過總日數五分之一

鎮市代表會不得超過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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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41


請問這是哪一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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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91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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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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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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