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主管,當縣(市)長於任內病故時:
(A)應待新任縣(市)長就職後,由其決定去留
(B)隨同離職
(C)報請上級政府決定
(D)繼續留任完成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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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853), C(13), D(63), E(0) #452658
統計: A(104), B(853), C(13), D(63), E(0) #452658
詳解 (共 3 筆)
#752323
地制法§56: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法條沒提到是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so 是機要方式??? or 題目太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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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575
「以機要方式任用」:
可以不受一般任用資格的限制,並與機關長官同進退,可隨時免職。 這種任用方式通常適用於與機關長官有密切配合關係的機要職位,例如與首長同進退的秘書或特定職務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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